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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5月29日 在本人不願意的情況下 第一次立遺囑,死後把自己的現金存款無條件下給一個我極不喜歡的人。

不過,我沒有選擇權!因為我不想家變!暫時~我還未能有能力搬走!

我沒有想過會在那麼樣的情況下立遺囑,我還以為在我年老的時候才有那個打算!

但是,我已經決定了在今年年末前到律師樓正式再次立遺囑,因為即使有一天我死後我都希望可以把我留下來的都給我喜歡的人。

因為我知道他一定會照顧我媽媽和婆婆!

放心!我沒有絕症。

只是不怕一萬,只怕萬一。

我知道正式在律師樓立遺囑才真正有法律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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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小路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